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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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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萬元整。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受處分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蔡○○
地址:略
主旨: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1I001)所列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0萬元整。
事實:
(一)辦理信用卡繳納保險費,有信用卡繳費簽帳單一稿多用(一次簽名,多次使用),授權資料有未經持卡人確認正確無誤後始簽名之情事。
(二)辦理汽車保險收費出單承保作業,有下列欠妥事項,未依「汽車保險收費出單承保作業程序及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如以信用卡繳費之案件,有信用卡取得簽帳單日雖早於/等於生效日,惟未於收到信用卡簽帳單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銀行託收(授權日)或請款作業;以銀行轉帳/郵局劃撥繳款之案件,有轉帳日/劃撥日晚於生效日,以及保險代理人業務之案件,有未依合約約定期限於一個月內解繳等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上述事實,貴公司未落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與程序,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瀏覽人次: 7196   更新日期: 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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