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非重大裁罰

中央內容區塊

台灣壹壹零顧問有限公司經營「保險之家」網站及店鋪,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3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台灣壹壹零顧問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藤○○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經營「保險之家」網站及店鋪,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3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
事實:貴公司經營「保險之家」網站(https://insurancehome.tw)及店鋪(地址:臺北捷運中山地下街A29-2號),核有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3項所定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經紀人業務之情事:
一、按旨揭網站之服務項目、店舖介紹、保險諮詢流程及企業介紹所示,保險之家自稱為專屬保險管家,係由貴公司成立並與○○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經)協力合作營運,事業內容包括:人壽保險與財產保險相關業務、綜合保險相關諮詢服務等,並提供26間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產品,為消費者打造保單組合。
二、消費者可於網站預約至貴公司位於臺北捷運中山地下街之店鋪提供服務,服務流程為:諮詢、提案、投保申請及後續服務。貴公司安排○○保經之保險業務員在店內提供服務,向來店之消費者提供保單建議,經消費者同意填寫要保書進行投保,後續亦可就請領保險金、地址變更等提供服務。
三、貴公司與○○保經以合約約定,○○保經依貴公司直接貢獻之業績績效支付顧問費用,並將保險公司支付佣金之○%支付予貴公司。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貴公司經營「保險之家」網站及店鋪,消費者可於網站預約或直接至貴公司位於臺北捷運中山地下街之店鋪,由貴公司安排保險業務員提供保單建議、投保及後續服務,核與保險經紀人派遣保險業務員依消費者需求推薦保險商品,並洽訂保險契約之行為並無不同。
二、貴公司與○○保經簽訂合約,就該公司因所屬業務員以上開方式洽訂保險契約所生之佣金,約定貴公司依保險公司給付○○保經佣金之一定比例(即○%)收取顧問費用,無異於間接從保經公司收取保險公司給付之佣金。
三、綜上,經核貴公司有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3項所定,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經紀人業務之情事,考量收取費用相當於佣金性質,審酌其情節,依同規定核處罰鍰180萬元。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瀏覽人次: 5300   更新日期: 2023-01-17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