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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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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世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經紀人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環球世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阮○○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經紀人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20萬元。
事實:貴公司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合作營運「保險之家」,核有以不當方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情事:
一、「保險之家」由○○公司成立並於臺北捷運中山地下街之店鋪提供保險諮詢、提案、投保申請及後續服務,惟○○公司未領有執業證照,貴公司將所屬業務員交由○○公司指派於前開店鋪提供保險服務,執行保險經紀人業務。
二、貴公司與○○公司以合約約定,依○○公司直接貢獻之業績績效支付顧問費用,貴公司並以「保險之家」招攬且成交之案件,將保險公司支付佣金之○%支付予○○公司。
理由及法令依據:貴公司將所屬業務員交由未領有執業證照之○○公司於「保險之家」店鋪提供保險相關服務,又將因此洽訂保險契約所生之佣金○%支付該公司,足證貴公司以不當方法經營或執行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5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瀏覽人次: 5493   更新日期: 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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