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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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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投資後管理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12年1月17日
二、受處分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黃OO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就印尼轉投資業務之檢查意見及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9F129)檢查意見二(一)及三(一)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240萬元整。
八、事實:貴公司轉投資印尼銀行之投資後管理作業,查有下列欠妥情事:
(一)尚未訂定銀行、人壽及金控三方之跨業橫向溝通、陳報及相關分層負責與管控機制規範,且未落實投資後管理作業:
1、旨揭投資案係以貴公司為出資主體,投資後管理由貴公司、金控及銀行等相關部門各依職權執行,實際經營由國泰世華銀行協助管理,若有重大議題則應提報金控董事會,惟貴公司僅關注被投資銀行日常財業務指標及經營績效,未訂定內部相關作業規範(包括重要事項之陳報程序)及設置專職人員,致未能就當地監理機關對於該行授信業務出具金檢意見確實了解原因及掌握進度,有出資者未能充分掌控投資風險情事。
2、貴公司雖設有轉投資事業管理溝通小組並定期召開會議,惟就當地監理機關對於被投資銀行授信業務出具意見之重要事件,未於上開溝通小組討論並及時提報貴公司及金控董事會,且未評估該等事件是否應提報重大偶發事件。
3、投資後未依向本會申請投資時所報管理架構,定期召集海外保險相關事業聯席會議討論被投資公司營運狀況,並視情況需要提報人壽與金控董事會,致被投資公司如發生重大事件時無法依所報金控業務機繫機制辦理。
4、定期陳報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相關報告內容僅偏重於重要財務數據及各指標之揭露,對銀行業應控管事項、風險管理業務、內部稽核業務及重要人士任免等事項揭露內容過於簡略,無法充分掌控投資標的經營風險,惟貴公司董事會未提出要求強化報告內容,以掌握經營風險。
(二)未妥善管理指派人員:
1、貴公司未對海外子公司及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指派之董、監事建立考核標準。
2、貴公司派任印尼轉投資銀行之監事與董事,有未定期回報該行重要業務狀況等情事,貴公司亦未要求派任人員應定期回報重要經營管理與風險事項。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上述事實,貴公司投資後未確實依所報三方管理架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亦未妥適建立對指派之董、監事考核機制,對所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未確實依申報本會投資計畫落實進行投資後管理,投資後管理核有缺失,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第3款、第5條第1項第4款、第8款及同法第146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3條之3第1項第11款規定不符,按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最高之規定裁處,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24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瀏覽人次: 7155   更新日期: 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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