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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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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

發文日期:112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林○○
地址:略
主旨:關於本會對貴公司辦理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1I021)所列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
事實:貴公司辦理防疫保險商品之銷售前程序及銷售後之管理作業,有下列情事未妥:
一、依「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保險公司應依商品特性辨識巨災事件,此巨災事件可考量傳染病等重大損失,惟依110年6月15日「中國信託產物法定傳染病醫療及費用補償保險」(下稱本商品)之送審文件無巨災風險分析,不利風險控管。
二、110年6月17日已獲悉再保險公司提出之再保條件訂有損失上限條件,惟內部簽呈未會辦原送審文件簽署之投資及精算等人員,以確認是否符合風險控管措施之有效性,且於保險商品評議小組會議未充分揭露上開再保資訊,不利評估銷售限額及風險管理計畫之妥適性。
三、本商品於110年7月16日簽單保費收入,已達110年6月15日送審文件所載銷售限額,卻未即時提出續行銷售之可行性分析,仍於110年7月21日召開之保險商品銷售後管理小組會議決議提高銷售限額,且未依法令辦理商品部分變更,不利公司檢視評估風險承擔能力。
四、111年3月10日已接獲再保險公司通知不同意承保項目增加隔離費用定額補償之新專案,惟公司未及時評估檢討自留風險之妥適性,不利風險控管。
理由及法令依據:上開事實經核違反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下稱本準則)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併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
一、上述事實一,貴公司未訂定巨災風險分析,銷售前未落實評估風險控管機制有效性,違規事實明確,經核違反本準則第6條第6款規定。
二、上述事實二,貴公司未充分揭露再保條件等資訊,致保險商品評議小組會議未落實評估防疫保險商品之「再保險安排有效性之分析」,違規事實明確,經核違反本準則第2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
三、上述事實三,貴公司調整防疫保險商品銷售限額,未提出續行銷售之評估分析,且未落實評估風險胃納,違規事實明確,經核違反本準則第6條第6款及第2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
四、上述事實四,貴公司對於再保條件改變,及外在環境變化之警示,未落實評估風險控管機制及再保險安排之有效性,違規事實明確,經核違反本準則第2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瀏覽人次: 6762   更新日期: 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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