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
:::
:::

非重大裁罰

中央內容區塊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物業管理服務廠商請購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處分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404915582號
相對人: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表人:翁○
出生年月日:略
性別:略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本會對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對子公司督導管理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3H003)所列貴公司之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事實及理由:貴公司分別於110年1月及110年11月辦理110年度及111年度之物業管理服務廠商請購作業,請購單位所檢附價格合理性檢核表之預估請購金額僅分別依投標廠商之報價單及簡報作為佐證文件,均未依所訂內部規範於簽報內容加以說明或據以評估其合理性,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貴公司未確實落實所訂內部規範,致請購作業流於形式,核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法令依據:上述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瀏覽人次: 8570   更新日期: 2025-09-24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