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南山產物個人旅行平安保險」商品,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予以記點1點。
2025-11-10
一、處分時間:114年11月10日
二、相對人:韋○○
三、出生年月日:略
四、性別:略
五、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六、地址:略
七、主旨:台端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南山產物個人旅行平安保險」商品,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予以記點1點。
八、事實及理由:查臺端為南山產物之精算簽署人員,所簽署於113年6月26日送審備查之「南山產物個人旅行平安保險」保險商品,送審費率總費率表超過本會113年4月26日金管保財字第11304908291號令規定之標準,與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9 條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5點之1,費率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之規定不符,致影響消費者權益。惟台端未察而仍予簽署,核有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規定之情事。
九、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
十、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二、相對人:韋○○
三、出生年月日:略
四、性別:略
五、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六、地址:略
七、主旨:台端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南山產物個人旅行平安保險」商品,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予以記點1點。
八、事實及理由:查臺端為南山產物之精算簽署人員,所簽署於113年6月26日送審備查之「南山產物個人旅行平安保險」保險商品,送審費率總費率表超過本會113年4月26日金管保財字第11304908291號令規定之標準,與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9 條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5點之1,費率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之規定不符,致影響消費者權益。惟台端未察而仍予簽署,核有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規定之情事。
九、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
十、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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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