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
:::
:::

非重大裁罰

中央內容區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消費者保護作業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3I045)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404943052號
受處分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林ОО
地址:略
主旨: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保險業消費者保護作業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3I045)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60萬元罰鍰。
事實:貴公司辦理保險契約撤銷之作業處理程序,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貴公司所訂「保險契約終止/撤銷申請書」並未提供保戶明確勾選申請終止或撤銷契約之欄位,且對於契約撤銷期間內辦理終止契約之保單未以系統控管,致111年及112年間保戶雖於契約撤銷期間內提出申請,公司逕以終止契約方式辦理,使保戶承擔解約損失。
二、貴公司於113年辦理保險契約撤銷之審核作業,對於保戶提出契約撤銷之申請文件有因未符合內部審核規範者,未妥適考量契約撤銷權之行使期限,逕以退件方式處理,致保戶重新送件時已逾契約撤銷期間,公司即以終止契約方式辦理。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二、保險商品銷售作業:包括...、核保......。」。
二、上述事實,顯示貴公司辦理契約撤銷作業處理程序確有疏漏,致未就保險契約成立後10日內申請撤銷之保單依契約約定撤銷作業辦理,且未建立周延之契約撤銷案件照會補件內控程序,對於契約撤銷期間內申請終止契約之保單,逕以退件致客戶重新送件已逾契約撤銷期間,不利保戶權益之維護。貴公司對於保險契約撤銷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有欠周延且未能落實執行,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ОО女士)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瀏覽人次: 3711   更新日期: 2025-12-01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