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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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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處分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404940892號
相對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表人:王○○
出生年月日:略
性別:男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本會對貴公司大雅郵局、永康郵局、岡山郵局、永和郵局辦理內部管理(含防制洗錢)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3L026、113L027、113L028、113L029)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事實及理由:
一、貴公司於113年間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有未於壽險業務專區招攬,或僅於壽險業務專區辦理要保人簽名之情形,未落實所訂內部規範辦理保險商品招攬作業,不利客戶區分存款業務與壽險業務,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貴公司於113年間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對於年長者保險銷售,於銷售保險契約後及同意承保前,有未依所訂內部規範確實辦理電話訪問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法令依據:上述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oo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瀏覽人次: 8554   更新日期: 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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