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個人資料保護作業,核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核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並限期1個月改正。
2025-12-1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114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404948222號
受處分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許○○
地址:略
主旨:有關貴公司辦理個人資料保護作業,核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核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並限期1個月改正
事實:貴公司於114年9月辦理保單照會資料傳送,因未有建立手動批次寄送作業執行相關控管機制,致手動批次啟動時,有將應傳送予特定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之資料(包含保全業務聯繫照會單、理賠照會通知單、保險金理賠通知等資料),傳送至其他無關之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洩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另依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規定,非公務機關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應對應用系統於開發、上線、維護等各階段軟體驗證與確認程序。惟貴公司辦理個人資料保護作業時,因舊核心系統批次作業控管機制欠周延,致有將應傳送予特定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之資料,傳送至其他無關之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之情事,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及第2條規定不符,依同法48條第2項規定,核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並限期1個月改正。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114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404948222號
受處分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許○○
地址:略
主旨:有關貴公司辦理個人資料保護作業,核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核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並限期1個月改正
事實:貴公司於114年9月辦理保單照會資料傳送,因未有建立手動批次寄送作業執行相關控管機制,致手動批次啟動時,有將應傳送予特定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之資料(包含保全業務聯繫照會單、理賠照會通知單、保險金理賠通知等資料),傳送至其他無關之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洩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另依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規定,非公務機關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應對應用系統於開發、上線、維護等各階段軟體驗證與確認程序。惟貴公司辦理個人資料保護作業時,因舊核心系統批次作業控管機制欠周延,致有將應傳送予特定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之資料,傳送至其他無關之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之情事,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及第2條規定不符,依同法48條第2項規定,核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並限期1個月改正。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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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