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2025-12-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處分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404942252號
相對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表人:王○○
出生年月日:略
性別:男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3I042)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事實及理由:貴公司對債票科證券股辦公室(即下單交易室)電話有未全數錄音者,未依所訂內部規範落實執行國內股權交易相關人員之通訊設備管理機制,未符本會105年3月31日金管保財字第10502501691號令所訂保險業應於國內股權投資作業相關處理程序內,訂定從事股權人員之利益衝突防範機制規定,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不符。
法令依據:上述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oo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404942252號
相對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表人:王○○
出生年月日:略
性別:男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3I042)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事實及理由:貴公司對債票科證券股辦公室(即下單交易室)電話有未全數錄音者,未依所訂內部規範落實執行國內股權交易相關人員之通訊設備管理機制,未符本會105年3月31日金管保財字第10502501691號令所訂保險業應於國內股權投資作業相關處理程序內,訂定從事股權人員之利益衝突防範機制規定,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不符。
法令依據:上述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oo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瀏覽人次:
2718
更新日期:
2025-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