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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4I003)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24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404949772號
受處分人: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林○○
地址:略
主旨: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4I003)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24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事實:
一、貴公司因未有效驗證修正後程式之正確性,致未發現程式設計在日期比對之設計有闕漏,而未有效檢核保戶與業務員地址相同之異常情形。
二、貴公司辦理採購作業,有未依所訂內部規範之廠商家數進行比議價、於活動辦理完畢後始完成廠商比議價與遴選作業及經費核定程序、以低於授權額度而分批辦理等情事。
三、貴公司於計算國外投資交易相關限額時,因匯入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之資料未即時更新及匯入資料不完整,致額度控管之計算不正確。
四、貴公司辦理行動應用程式上架作業,未檢視是否符合權責分工原則及應用程式所需權限是否與提供服務相當,不利綜合評估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告知義務。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述事實一,貴公司因未有效驗證修正後程式之正確性,致未發現程式設計在日期比對之設計有闕漏,而未有效檢核保戶與業務員地址相同之異常情形,檢核作業有欠妥適,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二、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略以:「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八、關於會計、總務、資源、人事管理及其他各種業務之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上述事實二,貴公司辦理採購作業,依所訂內部規範需邀請2家以上廠商家數比議價,惟實際僅邀請1家廠商報價,且有於活動辦理完畢後始完成廠商比議價與遴選作業、經費核定程序及拆分請購單以規避授權額度分批辦理等情事,顯示貴公司採購作業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雖有建立但未有效執行及發揮功能,核與「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180萬元罰鍰。
三、上述事實三,貴公司未以最新資料檢核投資限額,檢核作業有欠妥適,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保險業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內部控制制度,除資訊部門與使用者部門應明確劃分權責外,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並應依所屬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辦理:…二、系統開發及程式修改之控制。」,上述事實四,貴公司辦理行動應用程式上架作業,雖有訂定「台新行動裝置應用程式作業準則」,惟內容未包含應檢視是否符合權責分工原則及應用程式所需權限是否與提供服務相當之相關規定,致辦理行動應用程式上架作業時未落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核與「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瀏覽人次: 2935   更新日期: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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