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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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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4I004) 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3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1231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1404948192
受處分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李○○
地址:略
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檢查報告編號114I004)所列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8 條第5項第3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罰鍰。
事實:貴公司辦理投資性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檢核作業,如高雄○○大樓,因承租人退租致11081日出租率未達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且至113831日均未達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未符合1101112日前取得達可用狀態並已利用且已連續符合法定投資報酬率達5年以上之不動產,應以個案認定是否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規定,惟貴公司逕納入群組整體認定管理,有未向本會申請展延即時利用期限,且未向董事會報告不動產使用收益情形等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保險法第146條之24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第2款第1目、第2目及第7條規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對於符合1101112日(含)前取得達可用狀態並已利用且已連續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達5年以上之不動產,以群組認定;未符合上開條件之不動產,以個案認定;取得後因故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者,應依規定辦理展延即時利用期限。另同辦法第12條第2款規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對於全體、以群組整體認定及以個案認定不動產投資之使用收益情形應每年向董事會報告。
二、依上開規定,1101112日前取得達可用狀態並已利用且已連續達5年之投資性不動產,始得以群組整體認定之。上述事實,貴公司案關投資性不動產自11081日起有未達收益基準之情形,即應以個案認定是否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惟貴公司逕以群組認定,致11081日出租率未符基準時,未依前揭規定自中斷之日起於屆滿2年期限前2個月內向本會申請專案報核,亦未向董事會報告群組及個案認定之不動產使用收益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24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第2款第1目、第2目、第7條、第12條第2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8 條第5項第3款規定,核處10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瀏覽人次: 2262   更新日期: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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