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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0701966121號
附件:「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主旨:修正「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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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3131   更新日期: 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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