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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解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0804502481號
 
 
 
 
一、 依法經本會核准發行且投資人申購、賣回採現金交付之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ETN),屬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
二、 保險業資金對每一指數投資證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已發行單位總額百分之十。
三、 本令自即日生效。
 
 
瀏覽人次: 6761   更新日期: 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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