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7條解釋令」
2025-12-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1404948752號
一、依據「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依本辦法申報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至一百十七年之資本等級相關資訊時,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二)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1404948752號
一、依據「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依本辦法申報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至一百十七年之資本等級相關資訊時,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二)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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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