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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之解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1404951437號
 
一、依據「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訂定「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財務資料之揭露格式、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財務資料之應揭露項目及更新頻率、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事項之揭露格式如附件一。
三、訂定「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財務資料之揭露格式、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財務資料之應揭露項目及更新頻率、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事項之揭露格式如附件二。
四、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四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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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8659   更新日期: 202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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