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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院會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擴大保險業者商機、增進我國保險市場國際競爭力、完整國際金融服務,在推動金融業務自由化、國際化與前瞻性的核心理念下,行政院於本(103)年10月2日第3418次院會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保險業務納為國際金融範圍,開放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金管會表示,本案修正通過後,除可擴大我國保險業者商機,提升我國保險產業之國際競爭力外,草案所規劃10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扣繳所得稅等以及10年內所銷售之保單有效期間內皆可免稅,租稅優惠較香港、新加坡更具競爭力,希望可以成功地把這些地區的保險商機吸引過來,未來若成效卓著,不排除可再修法延長稅賦優惠期限。而且本案之新增保險業務,亦可因國內資金運用之增加而挹注國內稅收,對我國保險產業發展、金融人才就業及整體經濟發展皆有所助益。金管會將積極協調立法院,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本條例基於境外原則自由之本旨,增訂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業務不受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期貨交易法有關規定之限制。草案共計修正3條,增訂9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 將國際保險業務納入國際金融業務之ㄧ環,修正本條例立法目的及主管機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二條)
二、 增訂保險業申請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資格及該分公司應專撥營業所需資金,其最低金額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十二)
三、 增訂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得經營之國際保險業務範圍,包含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外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非屬我國境內不動產之財產保險業務、再保險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業務。(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十三)
四、 增訂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不受管理外匯條例及保險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其財務、業務、資金運用、風險管理、主管機關檢查或委託其他適當機構、專業經驗人員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十五)
五、 參照其他國家之法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相關規定,增訂保險業辦理國際保險業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租稅優惠規定,但在我國境內資金運用所生者,仍依規定辦理徵免。其實施期間,自本條例生效日起算十年,十年內簽訂之有效契約,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仍依上開規定辦理租稅優惠及徵免。(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十六)
六、 增訂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可委託受委託機構代為處理業務項目、相關準用條文及罰則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十四、第二十二條之十七至第二十二條之二十)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59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6405   更新日期: 201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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