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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為提高保險業對法令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制度之重視,加強法令遵循人員及主管應具備資格條件、專業訓練及其角色功能,並強化保險業通報機制等,已完成「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16條,新增2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強化保險業董(理)事會及審計委員會之公司治理功能及職責,要求董(理)事會應認知公司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監督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且董(理)事發現所屬保險業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並通報。(修正條文第3條、第4條之1)
二、 為有效處理重大偶發事件,並強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明定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應包括重大偶發事件之處理機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之遵循管理。(修正條文第5條)
三、 為強化保險業落實三道防線之執行,增訂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共同訂定三道防線實務守則。(修正條文第7條)
四、 強化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查核範圍與深度,查核範圍應包括國外分公司,查核深度應包括防制洗錢等制度落實情形。(修正條文第26條)
五、 為強化保險業法令遵循制度,新增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報告事項、法令遵循人員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訓練、國外分公司法令遵循主管應具獨立性等事項。(修正條文第30條、第33條)
六、 為強化保險業通報機制,增訂保險業於主管機關或國外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總機構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36條之1)
七、 本辦法施行後,業者應依第33條規定,就有關國外分公司法令遵循主管專任或兼任之規定進行調整,爰宜給予調整期俾利業者遵循。(修正條文第40條)
檢附「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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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3664   更新日期: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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