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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對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泰人壽或該公司)違反保險法令,業於今日作成處分。金管會於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宏泰人壽利害關係人交易、職權分工不符內部牽制原則、資金運用及防制洗錢作業等業務有違反保險法令規定之情事,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核處宏泰人壽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690萬元整,並予以11項糾正之處分。
一、 裁罰時間:107年12月27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68條及第171條之1。
四、 違反事實理由:
(一) 利害關係人交易:該公司有利害關係人資料建檔不完整及利害關係人交易未提董事會重度決議等缺失,違規事實明確。
(二) 職權分工不符內部牽制原則:該公司投資交割單位隸屬於投資交易部門,該公司資金管理部主管雖未從事任何第一線之交易,惟其確實為交易指示經理人,又同時負責督導負責交割之部門,職權分工顯與內部牽制原則不符。
(三) 資金運用:該公司投資資產取得、處分作業有缺漏、買入國外股票及債券有超逾法令限額、資金運用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均未有效發揮內部控制功能、辦理可轉債或ETF基金初次發行申購作業,有投資決定書日期晚於實際投資執行日期及未建立對投資型保單委託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之處理程序並經董事會通過等缺失,顯示該公司辦理資金運用及投資業務違反保險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相關規定。
(四) 防制洗錢作業:該公司未適時修正防制洗錢相關內部規範、未辦理防制洗錢作業之姓名檢核、未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客戶風險評級作業程式,未將是否曾通報疑似洗錢列為風險評估項目、辦理姓名及名稱檢核之案件未留存檢核紀錄及未註記查證過程及認定原因等缺失。
(五) 另查該公司有交易及停損決策有欠審慎、不動產部門主管兼任公司法人董事之董事長及主要法人股東負責人,不利分層負責授權管理、偵測公司重大風險範圍不完整及對風險胃納之評估有欠穩健情事等缺失,核有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 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90萬元,並予以11項糾正。
六、 其他說明事項:
(一) 金管會呼籲,保險公司以公眾資金辦理各項資金運用或投資業務,應依保險法令規定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且須依法令變動情形修正各項作業規範,以發揮內控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保障眾多保戶權益。
(二) 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依業務性質及規模,按內部牽制原理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並應強化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機制,以維護保戶權益。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5268   更新日期: 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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