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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已完成法規預告將於近期發布

為配合公司法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並自107年11月1日施行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刪除外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認許之相關規定,並簡化申請書件之應記載事項及刪除已逾調整期限或緩衝期限之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擬旨揭3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近期內將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刪除已逾調整期限或緩衝期限之過渡性規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6條、第12條、第13條及第33條、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6條、第10條及第11條)
二、 考量「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所列發起人名冊之格式內容,並未將性別列為應載明項目,且實務上於本規則亦未以性別為審核重點,爰刪除辦理許可登記應檢附發起人或股東名冊載明「性別」之規定。(旨揭3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9條)
三、 配合公司法於107年11月1日修正施行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刪除有關外國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公司其本公司應依法申請認許及應辦妥認許手續之規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57條、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43條)
檢附「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金管會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24743   更新日期: 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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