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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處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產物)違反法令之處分案。
一、 受裁罰之對象:(一)彰化銀行、(二)臺灣產物保險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
(一) 彰化銀行:保險法第164條之1及第167條之3規定。
(二) 臺灣產物: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彰化銀行:
1. 該銀行保險業務員未經要保人同意擅自將貸款人原投保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變更為投保居家綜合保險,保險業務員未依該銀行內部作業規定辦理。經查該銀行內部規定,客戶未依續保要保書之續保方案續保,應重填新要保書,但案關保單未依續保要保書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方案續保,彰化銀行保險業務員未請客戶重填新要保書,而逕自指示保險公司變更投保居家綜合保險並代簽要保書,上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7條之3執行同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不符。
2. 本案彰化銀行未經貸款人(即要保人)同意,擅自指示保險公司配合變更險種,考量非屬單一個案,且涉及不同分行,違規情節重大且影響層面甚廣。
(二) 臺灣產物保險公司:承保彰化銀行所屬保險代理人部門招攬住宅火災保險業務,有未經查證即配合彰化銀行保險業務員指示變更險種,致有未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規定確實要求彰化銀行及其保險業務員遵循所簽定之「保險代理合約」辦理招攬保險業務,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17條規定不符。
四、 裁罰結果:
(一) 彰化銀行:上述事項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事實明確,違規情節重大且影響層面甚廣,核處限期一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整,及停止代理銷售居家(住宅)綜合保險或其他同類型保險商品新契約(不含續保件)6個月。
(二) 臺灣產物保險公司:上述事項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事實明確且情節重大,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
五、 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強調,保險公司及保險代理人辦理保險相關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法令遵循、內部控管及訓練,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12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06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9765   更新日期: 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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