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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壽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

為督導我國壽險業者穩健經營,並使新契約之準備金負債能適時反映市場利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業已研議完成107年壽險業新臺幣、美元、澳幣、歐元及人民幣等幣別新契約責任準備金適用之利率調整案,將循程序發布,其重點如下:
一、 依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分析結果,各幣別公債利率水準趨勢與106年責任準備金利率水準差距不大,107年各幣別適用之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維持106年責任準備金利率水準。
二、 為引導壽險業者分散銷售保險商品類型,及鼓勵保險業多設計保障型保險商品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明定除政策性保險商品如小額終老保險及微型保險外,107年起簽發之不含生存保險金、滿期保險金、未達95歲之祝壽保險金等之身故保險商品、癌症及保障期間30年以內之健康保險等特定保障型保險商品,得以對應107年各幣別適用之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額外加碼,並以1碼(0.25%)為限。
三、 為使壽險業者能有效控管銷售後經驗資料,避免因銷售行為而扭曲保險商品設計原貌,進而影響公司資產負債之管理,新增自107年起新設計之保險商品定價如以有無反映預期脫退率分別計算所得之負債存續期間差距超過10年時,應以反映預期脫退率計算負債存續期間決定責任準備金適用之利率。
四、 為督促壽險業者落實銷售後經驗資料之追蹤與管理,確實依公司經驗資料合理定價,明定壽險業者於107年起應依發單年度追蹤前5大主力保險商品銷售後之7年內脫退率經驗資料,如偏離程度(實際與預期產生之差異)超過14%須重新計算負債存續期間後,有增提準備金需要者,應提報責任準備金補強計畫。另銷售3年內繼續率如低於70%,壽險業者應先提報合理性說明及相關改善措施到金管會,必要時金管會得依保險法第149條規定辦理(如令其限期改善等)。
金管會提醒壽險業者,應確實衡酌外在市場利率選擇合適之資產予以配置並確實執行資產負債管理,多銷售保障型保險商品提高國人保險保障,並確實依公司經驗資料反映於商品定價及相關評估,以及積極控管銷售後經驗資料,穩健公司各項業務之經營。

檢附新臺幣、美元、澳幣、歐元及人民幣等幣別新契約責任準備金適用之利率簡表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3556   更新日期: 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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