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中央內容區塊

金管會鼓勵保險業者銷售或設計開發高齡化保險商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加強鼓勵保險業者銷售或設計開發適合高齡者需求之保險商品,已檢討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下稱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第9項令釋草案,將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中原列第二類之高齡化保險商品改列至第一類,以提高人身保險業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之高齡化保險商品權重,近日將循行政程序發布,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金管會表示,為鼓勵保險業配合政策開發相關保險商品,提供國人適足保險保障,已自104年1月1日起依據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第9項發布令釋規範人身保險業最近一年之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標準者,得適度提高其國外投資額度。本次修正重點為於第一類保險商品(較第二類保險商品配賦較高之保費係數)中,增加團體年金保險商品、長期照顧保險商品、小額終老保險商品、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及健康管理保險商品(不含實物給付)等高齡化保險商品,另第一類及第二類保險商品之保費係數維持不變,內容如下:
 
第一類保險商品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傳統型年金保險商品、利率變動型即期年金保險商品、團體年金保險商品、定期人壽保險商品(不含生存保險金、實物給付)、健康保險商品(不含生存保險金、實物給付)、傷害保險商品(不含生存保險金、實物給付)、微型保險商品、長期照顧保險商品、小額終老保險商品、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健康管理保險商品(不含實物給付)註。 註:健康管理保險商品(不含實物給付)係指保險商品之設計除提供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損害之保險保障外,尚提供鼓勵機制以鼓勵被保險人落實或提升自身健康管理觀念及行為,以利健康促進之正向效果,且符合「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二百二十點之三第二項規定者。 傳統型年金保險商品、利率變動型即期年金保險商品、定期人壽保險商品(不含生存保險金)、健康保險商品(不含生存保險金)、傷害保險商品(不含生存保險金)、微型保險商品及其他政策型商品。
第二類保險商品
非屬第一類之其他保險商品。 非屬第一類之其他保險商品。
 
金管會呼籲,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鼓勵保險業應多提供高齡化保險商品協助國人預為規劃老年經濟安全與醫療照護,以強化我國社會安全體系。金管會亦將持續研擬差異化管理措施,以獎勵保險業者提供國人所需保險商品,滿足高齡人口保障需求。
檢附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第9項令釋草案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19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9009   更新日期: 2018-07-04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