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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強化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健全業務經營,及配合實務作業建立相關作業之內部控制制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擬具「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將於近日內依法辦理預告,本次修正12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考量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以招攬或洽訂保險契約為主要業務,為符實際,修正內部控制規範重點為招攬或洽訂保險契約之相關作業。(修正條文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3條)
二、 考量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之營業特性為招攬或洽訂保險契約且其規模較保險業小,應無需每年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爰參考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修正為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公司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修正條文第9條第3款、第24條及第27條)
三、 為使兼營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其稽核人員之委任、解任或調職之規定,與銀行現行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0條第5項,內部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由總稽核簽報,報經董(理)事長(主席)核定後辦理之規定一致,爰明定兼營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稽核人員之委任、解任或調職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12條增訂第3項)。
四、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兼營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其稽核報告依現行規定應交付各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查閱,並提董(理)事會報告,參照現行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9條及保險業「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內部稽核報告僅須交付各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查閱,為期一致,爰刪除現行內部稽核報告需提董(理)事會報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9條第2項)。
五、 現行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除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7條出具銀行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外,需就其兼營之保險業務再另出具保險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為簡化行政作業,爰明定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其保險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併同銀行業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整併為一份出具之。(修正條文第23條增訂第2項及修正附表)。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期間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7515   更新日期: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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