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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公司法第173條之1之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發布令釋規定保險業不得參與擔任被投資公司具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之股東臨時會召集權人

因應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173條之1有關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之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配合公司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發布令釋規範,依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3項第5款規定,保險業不得參與擔任被投資公司具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之股東臨時會召集權人。
    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3項規定,保險業投資股票,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不得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不得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及不得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等,其規範之意旨係避免保險公司介入被投資公司經營。惟倘保險業得擔任被投資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權人,而使股東臨時會得召開並改選董監事,保險業雖依法未行使董監事選舉議案之表決權,惟仍將因保險業之參與召集,間接成就董監事之改選,致生保險業有介入被投資公司經營權而有違背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3項立法意旨之疑慮,爰規範保險業不得參與擔任被投資公司具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之股東臨時會召集權人,近期將配合公司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發布令釋。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22449   更新日期: 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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