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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將於近期預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及「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財團法人法於107年8月1日經總統公布,並於108年2月1日施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下稱安定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補基金)及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下稱地震基金),因其業務性質及資金規模與一般財團法人不同,現行已設有資金運用之項目及限額等規範,均屬財團法人法第1條第2項可適用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使該等基金之資金得有效運用,並符合法制作業之要求,金管會爰研擬「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及「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
    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一、 參考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有關財團法人財產之運用方法,修正資金運用項目及限額等相關規定。
二、 參考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增訂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於董事會通過後,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並修正報送主管機關之時程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訂定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期間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表達意見。
  檢附「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及「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74718   更新日期: 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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