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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連結目標到期債券基金之投資型保單應注意投資風險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連接目標到期債券基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並非「保證保本保息」商品,保戶仍須承擔相關投資風險,消費者購買前應審慎評估風險,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投資型保險商品係保戶以所繳保費扣除一定費用後進行投資,且投資部分由要保人自負盈虧。投資型保險商品得連結之標的包括境外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包括目標到期債券基金)、公司債及結構型商品等投資商品,其中有關目標到期債券基金,因設有到期日,主要係投資與基金到期日相近之一籃子債券,包括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等固定收益商品,故投資人仍須承擔該等債券之相關投資風險。
因此,連結目標到期債券基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並不具「保證保本保息」特性,保戶應注意投保期間,仍須自行承擔目標到期債券基金所持有債券之相關投資風險,包括:債券發行機構如於投資期間違約或被調降信用評等,致影響債券價格而產生損失之信用風險;因市場利率變化或對於未來利率走勢之預期,致影響債券價格之利率風險;債券到期日與基金到期日之間存在差異之提前贖回及再投資風險;如目標到期債券基金投資於外幣計價債券,以新臺幣為繳費幣別者,須承擔基金淨值受匯率變動影響之匯率風險,如以外幣為繳費幣別者,保單期滿前或中途贖回時,外幣兌新臺幣之匯率亦可能與投保當時不同;以及如於保單期滿前中途贖回,尚須承擔基金以當時可能較低之淨值贖回,且會被收取其他贖回費用之中途贖回風險等風險。
上揭風險均可能使保戶無法獲得預期之滿期收益,故消費者購買連結目標到期債券基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前,應審慎評估相關風險,確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是否適合購買該類商品。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本會已要求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充分瞭解產品及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規範,以避免金融消費爭議。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46784   更新日期: 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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