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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召開壽險業負責人座談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於今(5月22日)日舉辦「壽險業負責人座談會」,本次共邀請22家壽險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與會。本次座談會主要係金管會就外界持續關注壽險業之議題,在兼顧保險審慎監理、產業健全發展與及保障保戶權益的原則下,研議採取相關監理與配套措施,與壽險業董事長、總經理溝通說明政策方向,並廣泛交換意見。
金管會表示,會議中針對壽險業調整商品結構、強化資本結構、提升業者資產負債面與匯率風險之管理機制,以及協助與督促業者順利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下稱IFRS 17)等議題,提出相關因應對策措施,包括:
一、 調整商品結構部分:
(一) 針對壽險業大量銷售儲蓄型保單致保費收入快速成長議題:金管會將研議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以強化保險商品送審、宣告利率及銷售後管理機制。
(二) 引導業者多銷售保障型商品等利率敏感度低之保險商品:
1. 研議建立傳統型人壽保險門檻比率,俾確保保險業有承擔一定之死亡風險、提升投資型人壽保險門檻比率(即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
2. 金管會將規劃對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占率達60%之業者,給予核准制商品得採備查制辦理之獎勵,並對銷售占率下降者給予改變保險商品送審方式,研議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以期提高國人保險保障及鼓勵業者調整保險商品結構,健全經營體質希冀導正業者大量銷售儲蓄型保單致保費收入過度成長問題,回歸保險保障本質。
(三) 有關提高小額終老保險金額,增加保障型保險商品之供給:因應我國人口高齡化趨勢,金管會於105年12月28日訂定「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滿足高齡者基本保險保障需求,為進一步提高國人保險保障,金管會已於108年3月27日修正上述規範,自108年7月1日起提高小額終老保險商品主約保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一年期傷害保險附約保額上限由2萬元提高至10萬元,同時放寬每人投保件數為2組及繳費期間上限,透過增加保障型保險商品之供給,並請保險業配合積極推動,以協助國人提高基本保險保障。
二、 導正業者追求業績之不當銷售行為,落實公平待客原則:金管會將研議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及投資型保險銷售應注意事項等規定,以導正業者追求業績之不當銷售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
三、 強化資本結構部分:
(一) 強化保險業「發行」資本工具規範:為提升保險業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之資本品質,金管會已於108年5月3日修正「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增訂「應無利率加碼條件或其他提前贖回之誘因」規定。
(二) 強化保險業「投資」國內保險業及金控為保險子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或負債性質特別股規範:為避免保險業集中投資於國內保險業及金控為保險子公司發行之前述資本工具,檢討修正「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針對保險業「投資」前述資本工具部分,增訂超過「投資方淨值之10%」部分金額由自有資本扣除,未超過限額者維持現行之風險資本計算方式,但將考量債券次級市場流通性,研議規劃合適之緩衝期間。
(三) 針對保險業「實質相互投資」資本工具之投資金額應從自有資本扣除部分:金管會將併同前項投資限額檢討,並規畫建置查詢平台,以利業者於交易前查詢是否構成實質互相投資情事。
(四) 增訂淨值比低於一定比率之保險業,金管會得採取要求業者提出財務業務改善計畫或限期增資等相關措施:研議修正「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增訂淨值比低於3%或2%之保險業,金管會得依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1款或第2款規定,令其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增資、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等必要之處置相關措施,以促使保險業重視資本結構。
(五) 為強化保險業核心資本及風險承擔能力,金管會將研議自有資本採分類法:參酌金管會銀行局及國際清償能力制度,研議將自有資本進一步分為第1類資本(Tier 1)及第2類資本(Tier 2)及其相關的要求,以強化保險業核心資本及風險承擔能力。
四、 強化保險業匯率風險及資產負債面之管理能力:
(一) 強化壽險業國外投資匯率風險管理能力:金管會將持續督促業者落實現行國外投資及風險控管相關法令規範,並適時請業者到金管會說明資產負債風險管理機制。
(二) 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公共建設及銀髮產業:鼓勵投資銀髮產業,結合實物給付保險商品,提供一條龍服務,以及適時透過跨部會協調平台,擴大我國固定收益商品規模,並採取動態監理及表報監理,定期監理業者資金運用狀況,確保保險業健全經營。
五、 協助與督促業者順利接軌IFRS 17:
(一) 已成立保險業接軌IFRS 17工作平台,定期追蹤工作執行情形:金管會已督促保發中心、精算學會、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產壽險公會及安定基金等相關單位成立IFRS 17平台專案工作小組,協助保險業者順利導入IFRS 17,並定期到金管會報告工作執行情形。
(二) 已督促保險公司成立接軌IFRS 17專案小組,請董事會確實督導積極辦理:為落實公司自行管控機制,金管會已於107年6月1日函請各保險公司應成立跨部門IFRS 17接軌專案小組,並就相關推動規劃時程及辦理進度自107年第4季起定期提報董事會追蹤控管,如有保險公司之董事會未確實督導積極辦理者,金管會將請公司到會進行專案報告。
(三) 研議壽險業就未到期債務工具之處分損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為落實資產負債管理,強化壽險業清償能力及其財務結構,金管會研議就壽險業處分未到期債務工具之損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依出售標的之剩餘到期期間逐年攤銷釋出為可供分配盈餘機制。
    本次舉辦之座談會議,除說明金管會未來保險業監理政策推動方向,並聽取壽險業者許多寶貴意見,達到雙向溝通交流之目的。金管會表示,保險市場發展,有賴主管機關、保險業者及相關單位共同努力,故金管會持續在兼顧保險監理、產業發展及保障保戶權益原則下,循序漸進推動各項政策措施,及持續加強與保險業者之充分溝通,並期勉保險業者應強化遵法性及重視風險控管。金管會也期許保險業應強化企業社會責任,以落實保險業成為臺灣正面向上的力量。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蔡組長火炎、財務監理組許組長耕維
聯絡電話:(02)89680281、8968036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44599   更新日期: 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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