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中央內容區塊

預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強化保險業對於招攬及核保等作業程序之控管,以及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5條對身心障礙者健康權之保障,已完成「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6條、第7條修正草案之研議,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
    本辦法本次共計修正2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列保險業招攬人員於招攬時應瞭解要保人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以及招攬報告書應納入要保人投保前3個月內是否有辦理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情形。(修正條文第6條)
二、 明定保險業招攬人員及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不得勸誘要保人以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且保險業或其招攬人員不得給付或支領推介要保人申辦貸款繳交保險費之貸款酬金。(修正條文第6條)
三、 明定保險業銷售各種有解約金之保險商品(不包括小額終老保險及保險期間在3年以下之傷害保險)予70歲以上客戶,銷售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以電子設備等方式留存相關作業過程之軌跡,並應由適當之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該等商品交易之適當性。(修正條文第6條)
四、 明定保險業就資金來源為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且購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不包括小額終老保險及保險期間在3年以下之傷害保險)或有生存保險金之房貸壽險商品之客戶,應另指派非銷售通路之人員於核保通過前,再以電話訪問確認招攬人員是否有充分瞭解客戶及保險商品適合度等事項,以及明確告知客戶其因財務槓桿操作方式所將面臨之相關風險及最大可能損失金額。(修正條文第6條)
五、 明定保險業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應包括下列事項(修正條文第7條):
(一) 評估投資型保險要保人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
(二) 不得承保「投資型保險要保人之投資屬性經評估非為積極型,且以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者」之保件。
(三) 評估銷售各種有解約金之保險商品(不包括小額終老保險及保險期間在3年以下之傷害保險)予70歲以上客戶之適當性。
(四) 評估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是否為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作業程序,其中包括下列內容:
1. 檢核客戶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是否為投保前3個月內同一保險業之貸款或保險單借款。
2. 檢核客戶與該保險業往來交易所提供相關財務資訊具一致性之機制。
(五) 保險業不得有未瞭解客戶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是否為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並評估其適當性之情事。
六、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5條對身心障礙者健康權之保障,酌修保險業不得對特定承保對象或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之規定相關文字,將原第7條第1項第9款第3目但書規定刪除,並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7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期間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22212   更新日期: 2019-09-24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