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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為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並強化公司承擔各種風險之能力,考量保險業淨值與資產總額之比率(簡稱淨值比率),更能評量保險業在國際政經情勢發生短期大幅波動時,對市場風險承擔之能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爰研議「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納入保險業淨值比率作為輔助資本適足率之監理指標,並已完成修正草案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本辦法現行條文計10條,本次共修正4條,修正重點如次:
一、修正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等級之劃分標準,除現行採資本適足率為認定標準外,增訂保險業之淨值比率低於一定比率,列入「資本不足」或「資本顯著不足」等二等級之評量標準,並明定淨值比率之定義;另規範二種標準劃分結果若產生不同資本適足率等級之情形,應以較低等級為資本適足率等級。(修正條文第5條)
二、配合資本適足率等級劃分標準之修正,增訂每營業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之淨值比率。(修正條文第6條)
三、因應增訂淨值比率為輔助資本適足率之監理指標,保險業應揭露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之淨值比率,且應以108年上半年度為首期之揭露;另保險業依人身保險業或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應記載最近3年度之相關財務資料,考量最近3年度之資本適足率已不含104年上半年度及以前年度相關資訊,爰刪除資本適足率以5等級表示揭露之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
四、明定本次發布修正條文自109年4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0條)
    檢附「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6690   更新日期: 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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