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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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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但書規定之解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0704176771號
 
一、 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但書規定辦理。
二、 保險業透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輔助系統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其電子式要保書已載明業務員姓名及登錄字號,並已建立業務員確認招攬明細之管理機制者,視為業務員已依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於要保書上簽名。
三、 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瀏覽人次: 3214   更新日期: 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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