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018-12-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0701966121號
附件:「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主旨:修正「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附件)。
相關附件
瀏覽人次:
3119
更新日期:
2018-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