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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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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及第2項之解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1228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904947221

一、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二項所定保險業應要求為其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包括其業務員)及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遵循之事項,至少應包括下列控管機制並確保其有效性:
(一)保險業應將要求為其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包括其業務員)及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遵循之事項,明定於保險代理合約或與保險經紀人業務往來合約中。
(二)保險業對於從核保、保全審核作業,或申訴爭議個案中發現為其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包括其業務員)或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有未遵循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或第二項規定者,應深入瞭解原因及採取要求為其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或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立即改正之措施,並追蹤至其完成改善為止。
(三)保險業應將為其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包括其業務員)及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之遵循及改正情形做成紀錄,列為年度續約與否之重點考核項目。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瀏覽人次: 9790   更新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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