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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解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0701944711號
 
一、 依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 保險業資金投資本會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七○三二○九○一號令所規定證券商轉投資子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所設立之國內私募股權基金,用於投資下列事項之一者,核屬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之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被投資對象:
(一) 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之公共投資事項。
(二) 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金管保財字第一○六一○九○八○二一號令第一點各款所列事項。
三、 本令自即日生效。
 
 
瀏覽人次: 3032   更新日期: 20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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