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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有關「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第18款規定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綜字第10704566441號
 
 
一、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指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三月五日金管保理字第一○一○二五四一九五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瀏覽人次: 4796   更新日期: 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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