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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核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得排除適用簽署作業之業務範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綜字第10904134451號
 
一、依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紀人或代理人之簽署作業,已建立確實瞭解要保人需求及商品或服務適合度之內部作業程序,得排除適用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微型保險。
(二)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旅行平安保險及旅遊綜合保險。
(三)一年期傷害保險續保業務(已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及承保條件不變之續保件)。
(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含同保額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五)住宅火災保險續保業務(已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及承保條件不變之續保件)。
(六)行動裝置保險。
(七)旅遊不便保險。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管保綜字第一◯六◯◯一一七六九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瀏覽人次: 12137   更新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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