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但書規定」之解釋令
2025-09-0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1404234621號
一、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但書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其要保書已載明業務員姓名及登錄字號,並已建立業務員確認招攬明細之管理機制者,視為業務員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於要保書上簽名。
三、保險業辦理住宅火災保險已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及承保條件不變之續保件,其電子式要保書已載明業務員姓名及登錄字號,並已建立業務員確認招攬明細之管理機制者,視為業務員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於要保書上簽名。
四、保險業務員所屬公司授權其業務員以帳號、密碼於要保文件簽名者,其要保文件已載明業務員姓名及登錄證字號,並已依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相關控管措施訂定內部作業規範者,視為業務員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於要保書上簽名。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金管保壽字第一一三O四九三六九二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1404234621號
一、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但書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其要保書已載明業務員姓名及登錄字號,並已建立業務員確認招攬明細之管理機制者,視為業務員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於要保書上簽名。
三、保險業辦理住宅火災保險已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及承保條件不變之續保件,其電子式要保書已載明業務員姓名及登錄字號,並已建立業務員確認招攬明細之管理機制者,視為業務員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於要保書上簽名。
四、保險業務員所屬公司授權其業務員以帳號、密碼於要保文件簽名者,其要保文件已載明業務員姓名及登錄證字號,並已依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相關控管措施訂定內部作業規範者,視為業務員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於要保書上簽名。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金管保壽字第一一三O四九三六九二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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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