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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解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1504904221號
 
 
一、保險業資金配合行政院核定之「五大信賴產業推動方案」辦理專案運用投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五大信賴產業,核屬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資金運用項目:
(一)半導體產業:從事半導體製造之行業,如積體電路(IC)及分離式元件製造;半導體封裝及測試;半導體設備與半導體材料亦歸入本類。
(二)人工智慧產業:提供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運用機器學習演算法、深度學習演算法、大型語言模型或自然語言處理之技術元素,仿人類智慧進行認知、學習與推論,能大規模利用各類數據類型,形成產業所需之辨識、分類或生成等各式應用,以優化企業營運或生產製造效能。
(三)軍工產業:從事航空產業、船舶產業、無人機產業,以及軍民通用或國防軍事裝備之零組件、關鍵材料生產製造與先進製程技術研發等產業。
(四)安控產業(含資安產業):
1、安控產業:運用影像處理、物聯網等先進技術,應用在監視錄影、危險警報、門禁管理等安全領域,相關服務設備包含監視產品、安全之硬體裝置及相關整合解決方案。
2、資安產業:包含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物聯網安全、資料與雲端應用安全、資安營運管理服務、資安檢測鑑識顧問服務、資安系統整合建置服務、資安支援服務等資訊服務之產業。
(五)次世代通訊產業:建構陸海空6G無線通訊網路,包含陸地無線通訊網路及非陸地衛星通訊網路。
二、保險業投資前點各款所列事項,如被投資對象同時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或第四條所定事項者,應改依各該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瀏覽人次: 5978   更新日期: 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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