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主管機關開放數位保險公司之具體政策目標為何?
本會開放設立數位保險公司係為引進創新科技參與保險市場,以創新之營運模式,提升經營效率,及發展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以擴展保險可及性,滿足消費者多元保障需求,並進而發揮鯰魚效應,促進整體保險業加速數位轉型。因此,本會期待數位保險公司應提出與現行保險公司不同之營運模式,並具有持續研發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之能力,另為落實該政策目標,「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9條之1修正草案明定數位保險公司提供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應達一定比例。
Q2:主管機關對數位保險公司之團隊專業有何具體期待、股權結構有何建議、股東實質審查標準為何,及如何評估股東具有長期經營能力?
數位保險公司發起人或股東之專業背景與持股比例,涉及公司經營策略,本會尊重投資團隊之規劃,並將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按各發起人或股東持股比例審查其適格性;如有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股比例逾50%之情事,依同辦法第8條規定,需出具「長期經營承諾書」等文件佐證具有長期經營能力,依審查實務,承諾事項包含於一定年限內不移轉被投資公司股權或控制權及財務支援等。
Q3:主管機關如何評估數位保險公司設立時之實收資本額?
依「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9條之3修正草案,數位財產、人身保險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分別為新臺幣5億元、10億元,主管機關並得視數位保險公司營業計畫書之業務規模與預算評估要求其增加實收資本額;至設立時實收資本額之衡量指標,主要包含依營業計畫書之營業規模與保險商品規劃所評估未來5年風險資本金額,與會計師認證得以滿足未來5年資訊系統及業務適當營運之預算評估。
Q4:數位保險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與網路保險服務是否需另行申請?
數位保險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與網路保險服務應依「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提出申請,並得於申請設立時併予申請。
Q5:數位保險公司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之認定標準為何,又主管機關是否訂定相關規範或指引,以供潛在申請業者參考?
依「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9條之1修正草案,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之構成要件包含①運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②與現有保險商品或服務有顯著性差異③能有效提高服務效率、降低成本、提升消費者權益、增進消費者體驗或推動普惠金融。另為保留監理彈性,以涵蓋多元之創新態樣,本會目前未規劃訂定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之認定標準或指引,由數位保險公司於申請核准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時,具體敘明其保險商品或服務與現有保險商品或服務有何「顯著」之差異,本會並將邀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組成審查會議予以審查。
Q6:申請設立數位保險公司,資本額需何時到位?
依「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與第9條規定,發起人應於申請設立許可時,按最低實收資本額繳足至少20%之股款,並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2個月內繳足所認全部股款。
Q7:外國公司能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數位保險公司、是否需設立子公司或可設立分公司,又母公司之資本額要求為何?
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第2項規定,以核准方式送審之保險商品,主管機關應自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40個工作日回復審查意見,並於75個工作日為准駁之決定。另主管機關將審查送審保險商品是否符合同準則相關規範,包含條款是否符合法令、費率是否符合適足性、合理性與公平性,及風險控管機制是否有效等。
Q9:數位保險公司是否只能透過網路銷售保險商品,及是否需設立實體客服或服務中心?
本會114年4月11日預告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放寬現行純網路保險公司之營運模式,數位保險公司不限於僅能以網路方式銷售保險商品,並得視客戶與實際需要,評估是否設立實體營業或服務據點。
本會開放設立數位保險公司係為引進創新科技參與保險市場,以創新之營運模式,提升經營效率,及發展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以擴展保險可及性,滿足消費者多元保障需求,並進而發揮鯰魚效應,促進整體保險業加速數位轉型。因此,本會期待數位保險公司應提出與現行保險公司不同之營運模式,並具有持續研發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之能力,另為落實該政策目標,「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9條之1修正草案明定數位保險公司提供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應達一定比例。
Q2:主管機關對數位保險公司之團隊專業有何具體期待、股權結構有何建議、股東實質審查標準為何,及如何評估股東具有長期經營能力?
數位保險公司發起人或股東之專業背景與持股比例,涉及公司經營策略,本會尊重投資團隊之規劃,並將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按各發起人或股東持股比例審查其適格性;如有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股比例逾50%之情事,依同辦法第8條規定,需出具「長期經營承諾書」等文件佐證具有長期經營能力,依審查實務,承諾事項包含於一定年限內不移轉被投資公司股權或控制權及財務支援等。
Q3:主管機關如何評估數位保險公司設立時之實收資本額?
依「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9條之3修正草案,數位財產、人身保險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分別為新臺幣5億元、10億元,主管機關並得視數位保險公司營業計畫書之業務規模與預算評估要求其增加實收資本額;至設立時實收資本額之衡量指標,主要包含依營業計畫書之營業規模與保險商品規劃所評估未來5年風險資本金額,與會計師認證得以滿足未來5年資訊系統及業務適當營運之預算評估。
Q4:數位保險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與網路保險服務是否需另行申請?
數位保險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與網路保險服務應依「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提出申請,並得於申請設立時併予申請。
Q5:數位保險公司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之認定標準為何,又主管機關是否訂定相關規範或指引,以供潛在申請業者參考?
依「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9條之1修正草案,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之構成要件包含①運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②與現有保險商品或服務有顯著性差異③能有效提高服務效率、降低成本、提升消費者權益、增進消費者體驗或推動普惠金融。另為保留監理彈性,以涵蓋多元之創新態樣,本會目前未規劃訂定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之認定標準或指引,由數位保險公司於申請核准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時,具體敘明其保險商品或服務與現有保險商品或服務有何「顯著」之差異,本會並將邀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組成審查會議予以審查。
Q6:申請設立數位保險公司,資本額需何時到位?
依「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與第9條規定,發起人應於申請設立許可時,按最低實收資本額繳足至少20%之股款,並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2個月內繳足所認全部股款。
Q7:外國公司能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數位保險公司、是否需設立子公司或可設立分公司,又母公司之資本額要求為何?
- 依「保險法」第137條規定,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保險分公司,以母公司為外國保險業者為限。又外國人投資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另需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向經濟部申請核准。
- 查「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並未限制發起人或股東應符合之資本額與國籍,惟依第5條及第7條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25%、50%者,應分別提具財務能力足以因應未來3年、10年增資需求之說明。
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第2項規定,以核准方式送審之保險商品,主管機關應自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40個工作日回復審查意見,並於75個工作日為准駁之決定。另主管機關將審查送審保險商品是否符合同準則相關規範,包含條款是否符合法令、費率是否符合適足性、合理性與公平性,及風險控管機制是否有效等。
Q9:數位保險公司是否只能透過網路銷售保險商品,及是否需設立實體客服或服務中心?
本會114年4月11日預告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放寬現行純網路保險公司之營運模式,數位保險公司不限於僅能以網路方式銷售保險商品,並得視客戶與實際需要,評估是否設立實體營業或服務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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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