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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賀:本局壽險監理組蔡科長火炎榮獲本會101年度模範公務人員。

重要功績:
一、強化保險業公司治理:
(一) 為強化保險業公司治理,並考量企業「經營權」、「所有權」分立原則及風險控管之落實,督導辦理修正「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並於99年10月5日完成發布,明定除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保險業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另並明定保險業總經理之功能與職責並採單一總經理制,對於現行採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者,應於一年內終止兼任,如採多總經理制者,應於6個月內調整之。
(二) 為對保險業具有控制權人資格適當性之監理,並為防止保險業股東以迂迴間接之方法,規避保險法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保險業股份之規範,督促增訂保險法第139條之1、第139條之2及第171條之2,經立法院於99年11月12日三讀通過,總統99年12月8日公布;另並依據保險法第139條之1授權,督導訂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及「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業於100年1月21日完成發布,以利保險公司股東依規定提出提出申請或辦理申報。
(三) 督導辦理訂定「保險公司得申請免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條件規定」,並於101年4月5日生效,以助提升僑外資投資我國保險公司之意願。
二、強化市場紀律:
(一) 督導於99年7月21日訂定發布「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以確保保險業委外作業品質及消費者資料安全,減低對保險業營運可能造成之風險及對消費者權益之損害。
(二) 為配合「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分紅保單)/(不分紅保單)」有關審閱期間之規定自99年9月1日起實施,督導於99年8月12日修正「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增訂人身保險業透過電話行銷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亦應提供要保人不低於3日之審閱期間,並自99年9月1日起生效。另為利消費紛爭處理,督導於101年4月18日完成修正該注意事項第9點,將錄音保存年限延長至契約期滿後5年。
(三) 督導於99年9月14日修正發布「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增加業務員得先向原處分公司申復之機制,並明定各有關公會申訴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業務員代表,使業務員可充分合理陳述意見,加強保障保險業務員之工作權益。
(四) 督促研擬保險法第177條之1修正草案,明定保險業、保險輔助人,以及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以協助相關業者及財團法人合法處理招攬、核保、理賠業務及爭議處理業務,業經立法院於100年6月14日三讀通過,總統100年6月29日公布。另並督導研擬授權法規命令,俾規範業者應遵行事項。
三、督導辦理完成保險公司股權移轉案:
(一) 督導辦理潤成投資控股公司申請擬取得南山人壽97.57%股權案之審查工作,依據保險相關法令及五大審核原則,積極辦理、掌握時效適時完成該股權移轉案之審查,並透過要求潤成投資控股公司應持續執行多項附負擔事項,以確保南山人壽400萬名保戶權益不受影響,過程中嚴守本會監理立場,獲得社會輿論之支持與肯定。
(二) 督導辦理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申請擬取得大都會國際人壽100%股權案之審查工作,依據保險相關法令及五大審核原則適時順利完成審查,並確保大都會國際人壽30餘萬名保戶權益不受影響。
四、增進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 配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要求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之規定,於99年6月24日准予壽險公會報送之「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於修正後備查。
(二) 督導完成備查產壽險公會所報「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並於100年7月1日實施,俾更強化保險業招攬核保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並落實保險業者發揮自律功能,同時保障保戶權益及避免道德風險。
五、督導推動人壽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相關制度檢討:
(一) 督導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完成建置身心障礙者經驗損失統計資料庫,並自101年1月1日啟用,俾供保險業日後承保身心障礙者時之費率調整依據,以確保身心障礙者之投保費率有公平合理之核算依據。
(二) 督導於101年3月30日修正發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明定保險業訂定之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除以保險精算及統計資料作為危險估計之基礎者外,不得有對特定承保對象,或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之情事,以維身心障礙者之投保權益。
六、督導推動加強兩岸保險業務之往來及監理合作機制:
(一) 督促於99年3月16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開放保險輔助人得經許可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及子公司,並開放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得經許可來臺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及參股投資,進一步加強兩岸保險業務往來。
(二) 因應兩岸加強保險業務往來需要,積極督導推動建立兩岸保險監理合作機制。

瀏覽人次: 6325   更新日期: 201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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