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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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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投資,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3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0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命其於1年內出售或出租案關不動產,使其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規定。

一、裁罰時間:108年3月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5項第3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投資高雄市鼓山區龍中段133地號之不動產,有未依該公司所報銷售計畫辦理,致未符合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有關不動產投資應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為限之規定,違規事實明確。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3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0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命其於1年內出售或出租案關不動產,使其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規定。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7358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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