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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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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一、裁罰時間:109年3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對象,有未能完整建檔之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
(二)所訂採購作業準則,對於辦理廣告等採購作業,有未經比價、評估等缺失、法遵部門亦未詳閱合約內容妥適性,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
(三)辦理商業火災保險費率評估作業,核保技術調整係數減費項目,未就評估項目留有核保軌跡,僅以「建築使用性質非屬工廠者」列示,流保作業流於形式,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2目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120萬元及1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10974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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