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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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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風險管理作業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6年8月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風險限額之訂定有與公司規定不符之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5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9438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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