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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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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一、裁罰時間:106年10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辦理旅行平安保險,有未收回要保文件即逕行出單之情事,前揭流程,致核保人員無法確實審閱要、被保險人及保險業務員或保險經紀人簽章或簽署之核保程序,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5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本案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7390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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