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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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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保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第167條之3規定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共核處4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6年10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威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第167條之3規定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執行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未臻周延,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3款規定不符。
(二)公司為要、被保人代洽辦理旅平險案件,有未確實落實所定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與簽署作業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
(三)申訴爭議案件之處理,尚未落實所訂內控規範,核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不符。
(四)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機制有:1.尚未訂定個人資料安全事故之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個人資料之資料安全管理措施、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2.辦理年度個人資料之查核確認、界定範圍、風險評估、提出自我評估報告等有未落實情事;3.辦理個資盤點作業有欠缺完整性者等情事,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3項授權本會訂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4條、第6條、第9條、第13條、第15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第167條之3規定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共核處4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10647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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