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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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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8款、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10萬元整,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4項糾正之處分。

一、裁罰時間:106年12月2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8款、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暨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經查有下列違失:
(一)辦理保險經紀人通路傳真客戶之「投資內容異動申請書」,在保戶投資標的變更(保全)作業程序上有欠周延,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二)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慫恿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者,且有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宣傳、廣告、以不同保險公司之契約內容作不當比較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3目、第5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未先將電話行銷人員之登錄字號告知要保人及未於受話之初取得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之情事,核與「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6點第2項及第9點第1項規定不符。
(四)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有先簽訂增補契約後再補送董事會同意追認通過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不符。
(五)經辦會計人員有發現帳務錯誤後未再次確認核對,致會計科目帳載金額有錯誤之情事,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六)分層負責授權權限有未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情事,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210萬元整及4項糾正之處分。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7951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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