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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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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整及2項糾正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整及2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06年12月2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保戶辦理新契約投保時,有未主動告知尚有理賠款項未領取、應付未付款轉列其他營業收入後未再定期通知相關部門積極處理及承保個人傷害保險有被保險人非因承保事故而身故,未退還未滿期保費等情事,不利保戶權益保障,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銷售汽車保險附加約定駕駛人附加條款,有要保書未完整記載約定駕駛人姓名,仍予以核保出單及保險事故發生後始以批單批改方式變更實際駕駛人為約定駕駛人,並予以追溯生效賠付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第4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辦理傷害保險,有未依送審文件核定費率或未依實際職業等級計收保費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四)辦理旅行平安保險及汽車保險,有未取得要保書,致未能確實審閱要、被保險人簽章即先行出單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5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對象建檔作業,核有未能確實建檔情事,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六)辦理汽車保險理賠明細資料,有不同理賠案件檢附相同自負額發票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本案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及2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9111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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