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裁罰案件

中央內容區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私立東山高中校車保險,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7年1月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至105年間承保東山高中校車保險,有未依送審商品費率計收保費,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6216   更新日期: 2020-11-25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