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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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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及2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07年1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應付未付款項之通知作業,有未主動告知尚有未領取之款項及有應付未付款項尚未辦理通知者之情事,不利保戶權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透過保險代理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要保人依戶計價繳付保險費,因未簽回被保險人名冊致效力僅及於要保人一人之情事,核與「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6點、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透過保險代理人公司辦理之專案費率未依送審費率計收保費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不符。
(四)辦理旅行平安保險業務有未取得要保書確實審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及未親晤要、被保險人並取得親簽文件後即先行出單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5目第17條規定不符。
(五)汽車保險收費作業有未於保單生效前完成收費及汽車保險保費之受託機構未依規定於收取保險費之日起一個月內解繳公司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及2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10102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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